一
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系以后,應到戶籍所在地(常住地)的社區(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同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1、勞動者初次辦理失業登記的,填寫《攀枝花市失業登記表》;
2、居民身份證、戶口簿(驗原件留復印件);
3、本人免冠兩寸彩色照一張;
4、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失業人員向戶籍所在地(常住地)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后,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還可進行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后,報縣(區)就業服務管理局審核認定,對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打印《就業失業登記證》并加蓋印章,然后由社區領取后統一發放。
失業人員可登陸“攀枝花公共招聘網”http://pzh.sc91.org.cn/進行免費求職注冊,免費網上投遞簡歷,進行崗位匹配,尋找適合自己的工作崗位。
相關問題請咨詢市就業局市場就業科(電話:3334068、3352957)或縣(區)就業服務管理機構。
各縣(區)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咨詢電話
東區:3509010、2227173。
西區:5554456、5566544、5562611。
仁和:2905723、2904311、2900245。
米易:8170234、8185524。
鹽邊:8653913。
1、已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被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之內到戶籍(暫住)所屬社區(鄉鎮)公共就業服務窗口進行失業登記,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即可在所屬社區(鄉鎮)公共就業服務窗口申領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提交以下資料:
1、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2、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經辦機構指定銀行存折及復印件或卡及復印件;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2年為3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2年不足3年為6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滿3年不足5年為12個月;
4、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8年為15個月;
5、累計繳費時間滿8年不足10年為18個月;
6、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為24個月,最長不超過24個月。
1、按月發放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按當地同期最低工資標準的70%確定;
2、領取期間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失業人員按月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人員在領取期間按規定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3、生育補助金;
4、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5、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助;
6、自主創業成功并招用其他失業人員就業的給予一次性創業補助。
7、國務院規定或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正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被判刑監禁或者勞動教養執行期間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為其介紹工作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相關問題請咨詢市就業局失業保險科(電話:3334838、3359922)或縣(區)就業服務管理機構。
相關問題請咨詢市就業局創業促進科(電話:3333295)或縣(區)就業服務管理機構。
創業擔保貸款相關問題請咨詢市創業擔保貸款有限責任公司(電話:3338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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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系以后,應到戶籍所在地(常住地)的社區(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同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1、勞動者初次辦理失業登記的,填寫《攀枝花市失業登記表》;
2、居民身份證、戶口簿(驗原件留復印件);
3、本人免冠兩寸彩色照一張;
4、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失業人員向戶籍所在地(常住地)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后,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還可進行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后,報縣(區)就業服務管理局審核認定,對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打印《就業失業登記證》并加蓋印章,然后由社區領取后統一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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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區:5554456、5566544、556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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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8170234、8185524。
鹽邊:8653913。
1、已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被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之內到戶籍(暫住)所屬社區(鄉鎮)公共就業服務窗口進行失業登記,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即可在所屬社區(鄉鎮)公共就業服務窗口申領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提交以下資料:
1、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2、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經辦機構指定銀行存折及復印件或卡及復印件;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2年為3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2年不足3年為6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滿3年不足5年為12個月;
4、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8年為15個月;
5、累計繳費時間滿8年不足10年為18個月;
6、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為24個月,最長不超過24個月。
1、按月發放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按當地同期最低工資標準的70%確定;
2、領取期間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失業人員按月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人員在領取期間按規定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3、生育補助金;
4、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5、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助;
6、自主創業成功并招用其他失業人員就業的給予一次性創業補助。
7、國務院規定或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正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被判刑監禁或者勞動教養執行期間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為其介紹工作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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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問題請咨詢市就業局創業促進科(電話:3333295)或縣(區)就業服務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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