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A 房地產企業(一般納稅人)自行開發了 B 房 地產項目,施工許可證注明的開工日期是 2015 年 3 月 15 日, 2016 年 1 月 15 日開始預售房地產,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共取得預收款 5250 萬元,已按照營業稅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A 房地產企業對上述預收款開具收據,未開具營業稅發票。 該企業 2016 年 5 月又收到預收款 5250 萬元。2016 年 6 月共 開具了增值稅普通發票 10500 萬元(含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 取得的未開票預收款 5250 萬元,和 2016 年 5 月收到的 5250 萬元),同時辦理房產產權轉移手續。
問:納稅人在 7 月申報期應申報多少增值稅稅款?
(一)由于 A 房地產企業銷售了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 目,納稅人按照《辦法》第八條規定,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 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計稅。
(二)納稅人 6 月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10500 萬元,其 中包括 5250 萬元屬于《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可以開具增 值稅普通發票的情形。
(三)納稅人按照《辦法》第十一條、十二條規定,應 在 6 月申報期就取得的預收款 5250 萬元預繳稅款 150 萬元。 應預繳稅款=5250÷(1+5%)×3%=150 萬元
(四)納稅人應按照《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在 7 月申 報期應申報的增值稅稅款為
5250÷(1+5%)×5%-150=250-150=100 萬元
【案例二】A 房地產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有關 情況同上例。2016 年 6 月還取得了建筑服務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 1110 萬元(其中: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為 110 萬元), 納稅人選擇放棄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增值稅。
(一)納稅人按照《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 應在 6 月申報期就取得的預收款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5250÷(1+11%)×3%=141.9 萬元 (二)納稅人 6 月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10500 萬元,其 中包括 5250 萬元屬于《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可以開具增 值稅普通發票的情形。
(三)納稅人應在 7 月申報期按照《辦法》第十四條規 定確定應納稅額
銷項稅額=5250÷(1+11%)×11%=520.3 萬元 進項稅額=110 萬元
應納稅額=520.3-110-141.9=268.4 萬元。
納稅人應在 7 月申報期申報增值稅 268.4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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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A 房地產企業(一般納稅人)自行開發了 B 房 地產項目,施工許可證注明的開工日期是 2015 年 3 月 15 日, 2016 年 1 月 15 日開始預售房地產,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共取得預收款 5250 萬元,已按照營業稅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A 房地產企業對上述預收款開具收據,未開具營業稅發票。 該企業 2016 年 5 月又收到預收款 5250 萬元。2016 年 6 月共 開具了增值稅普通發票 10500 萬元(含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 取得的未開票預收款 5250 萬元,和 2016 年 5 月收到的 5250 萬元),同時辦理房產產權轉移手續。
問:納稅人在 7 月申報期應申報多少增值稅稅款?
(一)由于 A 房地產企業銷售了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 目,納稅人按照《辦法》第八條規定,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 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計稅。
(二)納稅人 6 月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10500 萬元,其 中包括 5250 萬元屬于《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可以開具增 值稅普通發票的情形。
(三)納稅人按照《辦法》第十一條、十二條規定,應 在 6 月申報期就取得的預收款 5250 萬元預繳稅款 150 萬元。 應預繳稅款=5250÷(1+5%)×3%=150 萬元
(四)納稅人應按照《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在 7 月申 報期應申報的增值稅稅款為
5250÷(1+5%)×5%-150=250-150=100 萬元
【案例二】A 房地產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有關 情況同上例。2016 年 6 月還取得了建筑服務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 1110 萬元(其中: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為 110 萬元), 納稅人選擇放棄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增值稅。
問:納稅人在 7 月申報期應申報多少增值稅稅款?
(一)納稅人按照《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 應在 6 月申報期就取得的預收款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5250÷(1+11%)×3%=141.9 萬元 (二)納稅人 6 月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10500 萬元,其 中包括 5250 萬元屬于《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可以開具增 值稅普通發票的情形。
(三)納稅人應在 7 月申報期按照《辦法》第十四條規 定確定應納稅額
銷項稅額=5250÷(1+11%)×11%=520.3 萬元 進項稅額=110 萬元
應納稅額=520.3-110-141.9=268.4 萬元。
納稅人應在 7 月申報期申報增值稅 268.4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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