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教委頒布了《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辦學行為的意見》,明確為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辦學行為劃出二十條“紅線”。
民辦學校名稱不得單獨使用“大學” 《意見》強調,學校名稱應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相關規(guī)定,應符合行業(yè)表述、辦學特色和辦學層次。學校名稱應明示非學歷教育性質,不得單獨使用“大學”“學院”字樣,要加“專修”“研修”等限定詞。 此外,未經(jīng)批準,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在招生宣傳、廣告、結業(yè)證書制作等方面,非學歷學校不得使用“畢業(yè)”等學歷教育專用表述。
收費、退費管理辦法需公示
《意見》要求,教育服務項目和費用應事先一次性完整告知受教育者。學校收費、退費管理辦法應于受教育者入學前,通過招生簡章、學校網(wǎng)站、入學通知書等向社會公示,并在校內顯著位置設置長期固定的公示欄進行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教育服務費用標準調整時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另有約定的除外。
此外,因學校不實宣傳誤導受教育者,受教育者要求退學退費的,學校應及時退還相關費用;如雙方存在爭議的,學校承擔舉證責任。學校不得使用非正當手段,誘導受教育者使用分期式信貸消費繳納費用。
教育部印發(fā)《高等學校命名暫行辦法》 關于高校命名,今年8月,教育部印發(fā)了《高等學校命名暫行辦法》,強調高等學校命名要堅持名實相符、準確規(guī)范,體現(xiàn)辦學理念,突出內涵特色,避免貪大求全,同時也對高等學校名稱中使用地域字段、學科或行業(yè)字段、英文譯名等提出明確規(guī)范。
來源:人民日報
編輯:攀西商界網(wǎng)新聞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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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教委頒布了《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辦學行為的意見》,明確為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辦學行為劃出二十條“紅線”。
民辦學校名稱不得單獨使用“大學”
《意見》強調,學校名稱應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相關規(guī)定,應符合行業(yè)表述、辦學特色和辦學層次。學校名稱應明示非學歷教育性質,不得單獨使用“大學”“學院”字樣,要加“專修”“研修”等限定詞。
此外,未經(jīng)批準,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在招生宣傳、廣告、結業(yè)證書制作等方面,非學歷學校不得使用“畢業(yè)”等學歷教育專用表述。
收費、退費管理辦法需公示
《意見》要求,教育服務項目和費用應事先一次性完整告知受教育者。學校收費、退費管理辦法應于受教育者入學前,通過招生簡章、學校網(wǎng)站、入學通知書等向社會公示,并在校內顯著位置設置長期固定的公示欄進行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教育服務費用標準調整時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另有約定的除外。
此外,因學校不實宣傳誤導受教育者,受教育者要求退學退費的,學校應及時退還相關費用;如雙方存在爭議的,學校承擔舉證責任。學校不得使用非正當手段,誘導受教育者使用分期式信貸消費繳納費用。
教育部印發(fā)《高等學校命名暫行辦法》
關于高校命名,今年8月,教育部印發(fā)了《高等學校命名暫行辦法》,強調高等學校命名要堅持名實相符、準確規(guī)范,體現(xiàn)辦學理念,突出內涵特色,避免貪大求全,同時也對高等學校名稱中使用地域字段、學科或行業(yè)字段、英文譯名等提出明確規(guī)范。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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